打篮球受伤谁该担责呢_打篮球受伤谁该担责
1.打篮球被人撞骨折了怎么划分责任
2.孩子在学校打篮球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3.一起打篮球受伤对方需要负责吗
4.法律纠纷,篮球场地比赛受伤,谁负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篮球属于对抗性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身体冲撞,当事人自愿参加对抗性的竞技运动,视为甘冒风险行为。如果对方不存在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1、打球时误伤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不是故意伤害受害人的身体或者严重违反竞技规则;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体育运动竞技比赛中合理。如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则可能获得缓刑或者拘役等较轻判决甚至免予刑罚。如不能则可能获实刑六个月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同学间打球一方受伤如果受伤与另一方无直接或间接关系则另一方不需要承受赔偿职责如果有证据表明受伤与另一方有关隶属直接或间接导致另一方。
打篮球被人撞骨折了怎么划分责任
法律分析:打篮球意外受伤 如果没有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属于意外事件,如果是故意伤害,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是进行和解还是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意外造成事故的,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要看意外的原因而定。如果是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情形造成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孩子在学校打篮球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1、首先,篮球运动本身就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所以做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从事的行为有一个预判并为此承担一定责任;
2、其次,受伤如果系对方违规动作所致,对方应当承担一个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你受伤是因你自己违规动作所致,则对方承担的就不应该是主要责任。建议,最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要诉讼解决,你一定要搜集并固定证据,分清你与对方的责任,
打篮球造成他人受伤什么情况不需要承担责任打篮球造成他人受伤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如下:
1、如果是打篮球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作为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对打篮球时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是应当有一定认识的,其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2、至于因体育运动造成受伤,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纯属意外,因为比赛中的冲撞,原本就是篮球运动的特点,不许体育运动中有冲撞,既是对参与者的苛求,也是对篮球运动规律的违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一起打篮球受伤对方需要负责吗
法律分析:若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由学生自己或者造成学生受伤的人担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纠纷,篮球场地比赛受伤,谁负责任?
法律分析: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双方过错来定,若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做伤残鉴定评级,再凭鉴定结果索赔。走上球场属于风险自负,你不是违反规则的恶意伤人,正常体育竞技导致的他人受伤不需要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根据规则进行的比赛中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在从事身体接触较多、对抗性较强的比赛时,参赛者自愿参加,视为甘冒风险行为,只能由受害者本人承担相关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理论,这种情况称为“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由于不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这种意外事件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了损害结果,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他行为人无法阻挡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堕入“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